本方法适用于洗净毛及毛条回潮率的测定(箱内热称)。
1 引用标准
GB 3291—82《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纺织产品通用部分)》。
GB 3358—82《统计学名词及符号》。
2 名词术语
2,1 洗净毛
经洗涤去除汗脂尘杂后的羊毛。
2.2 毛条
洗净毛经加工制成的具有规定粗细和纤维排列的长条。
2.3 回潮率
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纺织材料、纺织品的含湿量。以试样的湿重与干重的差数对干重的百分率表示。
2.4 湿重
纺织材料、纺织品含有水分时的重量。
2.5 干重
纺织材料、纺织品经一定方法除去水分后的重量。
2.6 恒重
纺织材料、纺织品试样经过处理,相隔一定时间,前后两次称重差异不超过规定范围时的重量。
2.7 箱内热称
纺织材料、纺织品试样在烘箱内烘除水分后,用箱上附装的天平称取箱内试样的重量。
2.8 固期系统抽样
将一个总体中的N个个体系统排列(例如按生产顺序),并编上1到N的号,包含n个个体的周期系统抽样即是抽取编号为h,h+k,h+2k,……,h+(n-1)k的n个个体,其中h和k是满足h+(n-1)k≤N<h=nk的整数,通常是从到的整数中随机抽取的。
3 方法概述
毛样称取湿重后,置于105±2℃的烘箱内烘验,驱除水分,用箱内热称法使毛样达到恒重,Bp作为干重。以湿重与干重的差值除以干重的百分率计算试样的回潮率。
4 仪器设备
4.1 烘箱:Y 802A或同类型(工作环境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70%)。
4.2 取样容器:密封、不吸湿的盛放试样的容器。
5 取样与定样
5.1 取样
5.1.1 供试验用的样品,应从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中抽取。
5.1.2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采用周期系统抽样方法。
5.1.3 洗净毛试验用样品:10包以内抽三包,不足三包逐包抽取。每增加10包增抽一包,不足10包以10包计。50包以上每增20包增抽一包,不足20包以20包计。每个毛包在两个不同部位抽取,其中一个部位必须从毛包中心抽取。每只试验样品约重lOOg。每批至少抽取试验样品3只。
5.1.4 毛条试验用样品:采用周期系统抽样方法抽取毛包,每包任意抽取毛球二个,试验样品从毛球的内外层等量抽取,抽样数量如下表:
5.1.5 毛条试验用样品每批至少抽取3只,每增抽2包,增抽的试验样品不少于1只。
5.2 取样要求
取样后应将毛样迅速放入取样容器内,尽量避免大气和手上的水分被毛样吸附,或毛样中水分散逸。
5.3 定样
取样后迅速用天平称取试样湿重45—50g,准确到0.01g,每称准一只试样不超过1 rain。
6 试验步骤
6.1 摘下烘箱内烘篮,开启烘箱电源、分源、开关,将称好的试样蓬松的放入烘篮内,当烘箱温度升到105±2℃时,将烘篮逐只对号挂入烘箱内的挂篮钩上,然后开启转篮开关;
6.2 当烘箱温度恢复到105±2℃时,关闭分源开关,并记录始烘时间;
6.3 恒温烘验120min后关闭电源,停1 min后,用烘箱上附装的天平进行第一次箱内热称,
6.4 复开电源,使烘箱温度恢复至105±2℃。续烘10min后进行第二次箱内热称,如果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后一次重量的0.05%时,确定达到恒重,如果尚未达到恒重,应再续烘lOmin进行第三次称重,直至恒重为止。以最后一次称得的重量为干重。每次称完八个试样应不超过5min。
7 试验结果计算
7.1 试样回潮率
试样回潮率按式(1)计算;
7.3 数字修约
回潮率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数,修约至第二位,数字修约按GB 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附录C“数字修约规则”(补充件)进行。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样回潮率及平均回潮率,并写明产地、品种、等级、批号及试验日期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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