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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布外观质量生产评等检验后复查抽样方案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染布外观质量生产评等检验后复查的抽样方案。
  本标准适用于纯棉及化纤纯纺,或混纺印染布外观质量检验的抽样。
2  引用标准
GB 3291  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纺织产品通用部分)
GB 3358  统计学名词及符号
3  术语
3.1  单位产品
    匹。
3.2  批量
    每60±20匹为一批,批的形成可以单独堆放,或在成品检验过程中以先后顺序明确标志进行分批。
3.3  连续批
    批与批之间质量关系密切,并连续提交检验的批。
3.4  样本大小
    每批复查样本中所含的匹数。
3.5  合格批与不合格批
    复查每批的样本全部符合所规定的等级则该批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
3.6  正常抽样
    成品总体的漏验率高于或接近百分之五的情况下,复查所采取的抽样状态。
3.7  放宽抽样.
    成品总体的漏验率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复查所采取的抽样状态。
3.8  特宽抽样
  成品总体的漏验率低于百分之五且稳定的情况下,复查所采取的抽样状态。
4    抽验方案的实施
4.1  本方案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对已全数检验并评等的印染布外观质量进行复查检验。
4.2  外观质量的复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述调整型与非调整型抽样方案之一。
5  调整型抽样方案
5.1  确定合格所代表的等级。
5.2  抽样方法和样本大小
5.2.1  正常抽样
    每批样本大小为8匹。检验结果未发现不合格匹
5.2.2  放宽抽样
    判该批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
    每批样本大小为4匹。检验结果未发现不合格匹,判该批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
5.2.8  特宽抽样
    每两批任选一批并抽取样本大小为4匹,检验后合格判两批均为合格批,若不合格判取样当批为不合格批,另一批再按放宽抽样检验。
5.3  转换规则
5.3.1  在下述情况之一进行正常抽样
    a.  新品种生产开始阶段,
    b.  工艺、原料、设备,人员等有较大改变的开始阶段,
    c.  各种非连续检验的重新开始阶段,
    d.  在放宽检验中出现一批不合格。
5.3.2  在下述情况之一进行放宽抽样
    a.  在正常抽样状态下连续三批检验合格后并经企业主管质量负责人(或委托专人)批准;
    b.  在特宽抽样状态下,检验出现—批不合格。
5.3.3  在放宽抽样状态下,连续三批检验合格后,并经企业主管质量负责人(或委托专人)批准可转为特宽抽样检验。
5.4  合格批与不合格批的处置
5.4.1  复查合格的批做为所定等级的批出厂。
5.4.2  将复查不合格的批,由成品部门进行全数重行检验并将其中不合格匹进行修整、开剪或替换为合格匹。
5.4.3  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将成品部门已重行检验的批,可依放宽抽样再进行复查。
5.5  本调整型复查抽样方案的各抽样状态是相互统一的有机整体,不得单独使用某一抽样状态或改变转换规则。
6  非调整型抽样方案   
6.1  使用本方案的条件是在最近连续10—15批的漏验率估计值小于百分之八时方可使用。

6.2  凡连续五批内出现二批不合格时应停止使用此方案。
6.3  抽样方法和样本大小
    每批样本大小均为4匹。检验结果未发现不合格匹,判该批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
6.4  合格批与不合格批的处置
6.4.1  复查合格的批做为所定等级的批出厂。
6.4.2  将复查不合格的批,由成品部门进行全数重行检验并将其中不合格匹进行修整、开剪或替换为合格匹。
6.4.3  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将成品部门已重行检验的批,可依本抽样方法再进行复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纺织工学院、天津市纺织工业局负责起草,由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协作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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