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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储备棉竞价采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储备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收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通过竞价采购的方式轮入部分储备棉。竞价采购是指由中储棉公司发布购棉邀约,由卖方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系统自主减价,按在一定时间内最低报价成交,并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由卖方在中储棉公司指定的承储库交货的交易方式。火运在铁路专用线车板交货、汽运在承储库货场交货、水运在距承储库不超过2公里的水运码头(以下统称“交货点”)交货。

  中储棉公司指定承储库于交易前公开发布。

  第三条参与储备棉交易的交易商必须经过交易市场的资格认定。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市场审查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可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的法人。

  第四条非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以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加入,或委托交易市场交易商代理。交易市场交易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储备棉竞价采购交易时间暂定为国家法定工作日14:00-16:00。如有变化,以交易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储备棉竞价采购的程序

  第六条储备棉竞价采购的程序:

  (一)交易市场根据中储棉公司预存保证金数额核定其购买数量权限,交易市场通过储备棉交易系统发布中储棉公司在各承储库的最高买价和数量。

  (二)卖方参与交易前,须向交易市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交易市场确认后获得卖出数量权限,然后通过储备棉交易系统对中储棉公司指定承储库的最高买价予以自主减价。

  (三)上述交易指令输入储备棉交易系统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四)储备棉竞价采购实行“倒计时”方式,并按倒计时结束时最低卖价成交。

  (五)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卖方和中储棉公司对各自通过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卖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违反此规定者,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三章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九条交易市场于交易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中储棉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其收储数量核定,卖方保证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储备棉竞价采购履约保证。

  第十条交易过程中,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第十一条“倒计时”结束后交易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预扣500元/吨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预扣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三天发布。

  第十三条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指定承储库出具的《储备棉入库单》释放卖方保证金。

  第十四条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出具的《资金收支审批单》释放其保证金。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按每吨10元(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十六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十七条本次竞价采购2003年度生产的1至3级锯齿棉,其中,国产棉必须符合“GB1103-1999细绒棉”国家标准,包装完整,码单齐全,刷唛清晰;进口棉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局”)检验。国产棉成交后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合格部分入储;进口棉按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执行。入储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50元/吨,最少数量500吨。

  第五章公证检验

  第十九条在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棉花由中储棉公司向中国纤维局申报公证检验,中储棉公司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成交的国产棉既可在卖方仓库公证检验,也可在中储棉公司承储库公证检验。

  第二十一条收储的国产棉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试行)》的规定实施公证检验。

  第二十二条公证检验后无主体品级的棉花,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按《2001年度国储棉入库公证检验实施方案》确定主体品级。

  第二十三条中国纤维检验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公证检验,并将公证检验结果及时通知中储棉公司和卖方。无异议的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提请复验。

  第六章交货流程及货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成交棉花在运达指定交货点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卖方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点的国产棉每批为250件或500件(允差幅度为±5%),平均包重为85公斤或227公斤(允差幅度为±5%),不得混批混件。棉包包装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必须使用新包布。包型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口棉组批参照交易市场发布的《进口棉参与商品棉交割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货证不符、严重污染、霉变、雨淋的棉花,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等的棉花,以及炸包、散包件数超过总件数5%的棉花,不得用于交货。如已运到指定交货点,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卖方棉花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5%,可以入库,但卖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卖方拟将棉花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点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对应承储库衔接,以便做好接货准备。如卖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接货延迟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卖方将棉花运至指定交货点时,须做到货证同行。除进口棉外,棉花批号要符合《关于严格执行棉包包装标志有关规定的通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棉检字〔2000〕4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中储棉公司根据承储库出具的《储备棉入库单》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款。第三十一条货款计算公式。国产棉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质量数量差价)×实际验收数量+实际验收数量×40元(配合公检搬倒费);进口棉计算公式为:(成交价±质量数量差价)×实际验收数量。差价率按品级2%、长度每毫米1%计算。

  第三十二条国产棉价格以中国纤维检验局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为结算依据,分别计价。

  第三十三条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得超过总包数的10%,需回包的,费用按10元/包从货款中扣减。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卖方棉花不能用于交货:

  1、经技术处理主体品级低于3级;

  2、长度低于28mm(不含);

  3、检验后回潮率等于或大于10%;

  4、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达到扦样总量8%及以上;

  5、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达到或超过5%;

  6、露白棉包包数占总包数10%及以上;

  第三十五条国产棉成交后,卖方应提供棉花所在库的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成交国产棉由中储棉公司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

  第三十六条储备棉交易和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中储棉公司在收到承储库《储备棉入库单》后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收到后即向中储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章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棉花入库时由中储棉公司组织验收。如验收后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复检申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按照复检结果重新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验收后发现不符合储备棉入库条件的棉花,由卖方在10个工作日将棉花自行移库,并承担到库后发生的各项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移库,中储棉公司加倍收取保管费;超过30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有权将该批棉花通过交易市场公开竞卖,所得货款用于支付中储棉公司入库费用、超期保管费、保险费等,余款退还卖方。

  第四十条超过3个工作日未付款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按应支付金额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给予卖方补偿;超过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仍未能付款,则按三倍利息补偿,直至货款付清为止。

  第四十一条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储备棉入库通知书》所要求的棉花运达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点,每超过1天,扣减卖方100元/吨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超过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仍未将成交棉花运至指定交货点,按违约处理,合同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出现合同违约后,交易市场按500元/吨将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对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所有调整以交易市场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交易市场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成交结果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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