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抽取兔毛批样、试验室样品、试验样品及试验试样的数量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兔毛试验和检验时的取样。
2取样方法概述
从同类、同级中随机抽取批样,从批样中抽取试验室样品,从试验室样品中抽取试验样品,从试验样品中抽取试验试样。
3仪器和工具
3.1天平称量200 g,分度值0.1 g。
3.2取样框取样框为500 mm×500 mm的方框,并用金属丝等分为16个方格。
3.3衬板衬板为600 mm×600 mm的平整光洁的硬质板。
3.4取样袋(筒)取样袋(筒)应可以密封。
4取样步骤与数量
4.1批样
4.1.1抽取样包数的确定
每批数量在20包及以下,包包抽取;21包及以上,每增加2包,增抽1包,不足2包按2包计;101包及以上,每增加4包,增抽1包,不足4包按4包计;201包及以上,每增加10包,增抽1包,不足10包按10包计。
4.1.2抽取批样方法及重量
采用开包多点方法分别从确定的样包中均匀地抽取兔毛,组成批样,每个样包中的抽取量根据确定的样包数计算,使批样重量约500 g。
4.1.3抽取回潮率试验用样品
从每批兔毛中随机抽取3个样包,在每个样包中抽取20~30 g兔毛。将3个样包中抽取的兔毛分别装入3个取样袋中组成3个回潮率试验用样品。抽样时,应从样包的不同部位均匀地抽取,取出的样品要立即装入取样袋并封口,样品应在取出后24 h内定重。
4.2试验室样品
将批样用四分法混合数次,使之基本均匀,再用对分法将其分成两份,一份作试验室样品,另一份作备样。
4.3试验样品
将试验室样品厚薄均匀地平铺在垫有衬板的取样框上,再合上另一取样框,从取样框的两面各16个方格中按下表的规定均匀地抽取各试验项目的试验样品。在翻转取样框时,应放上另一衬板并连同取样框下的衬板一同翻转。抽取试验样品时,应首先抽取含杂率试验样品。

4.4试验试样
各试验项目的试验试样应依据试验方法标准中的相应规定制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纤维检验所负责起草,由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和浙江省纤维检验所协作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