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后,应及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引进人才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为其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应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引进人才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3、引进人才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有效证件(有关证件都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4张。
人事部门在收到书面材料后一周内办妥有关确认手续,并发给浙江省统一颁制的《外来人才聘用证》。
三、《外来人才聘用证》的有效期与用人单位聘用期相一致。因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外来人才聘用证》,交市人才服务中心注销。《外来人才聘用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补办。
四、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个人在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金时,可凭《外来人才聘用证》直接到社保部门办理,应缴纳的标准与金额由社保部门依据《意见》有关条款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人事局核实,由财税局负责核发。安家补贴原则上三年内发到个人专门账户。
六、高层次人才的体检由组织部、人事局拟定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卫生局指定专门医院具体执行。用人单位应根据总体计划要求,及时安排相关高层次人才到指定医院体检,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由医院在体检时直接收取: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划拨给相关的医院。
七、高层次人才两年一次的考察休养活动,由组织部、人事局分批组织。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在报名时上交,政府负担的部分,由组织部、人事局编制经费开支计划预算,市财政专项划拨。
八、引进人才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人才所创办的科技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的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安置由公安局按相关规定给予落实;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就业、子女的就读,按《意见》中有关条款要求执行。
十、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请立项、经费安排等,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新建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十一、柔性引进人才有关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联办实体、项目咨询、聘任顾问以及薪酬待遇等优惠政策的享受,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经人事、科技、经贸、财税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实施。
对来本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柔性引进人才,除不享受安家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外,享受迁入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
十二、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经费资助按科研项目实施,进站博士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市科技局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拨款。
十三、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由人事局负责协调与管理,每年两次由引智单位统一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经省、绍兴市专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执行,实施执行后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专家工作照),经人事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给予经费补助,
十四、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按《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由人事局负责,根据有关要求安排培训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市财政核拨。
十五、对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府给予经费补助和奖励。奖励补助工作每年度安排一次,由用人单位上报当年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组织部、人事局核实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意见》的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将取消所有享受优惠、奖励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